近日,福建一位老太太骑自行车拐弯时摔倒,两名路过的初中生骑电动车看见后,停车帮扶,被交警判定承担事故次要责任

  事后,老人称自己是因受到惊吓而摔倒,向驾驶电动车的女孩和她的监护人索赔22万元,事件引发广泛关注。

  据当事人妈妈郑女士描述,事发时一位老太太在避让白色轿车过程中,因身体向右倾斜导致重心不稳而摔倒。

  这是单方面的信息。老人究竟怎么摔倒的,还需当地警方公布事发视频,以及责任认定依据,以回应家长的疑问与公众的关切。目前,摔倒老人的索赔起诉已被法院受理,据悉,该案将于2月26日上午在灵川法庭开庭审理。

  律师解读:女孩未明显减速、未让直行

  违反路权原则

  针对这起事故,记者特邀拥有26年从警经历、退休后执业7年的律师陈晓东进行分析。

  陈律师在仔细观看事故视频后指出,视频中涉及三方:一辆白色小轿车、一位骑自行车的老人,以及两名骑电动车的女孩。老人的骑行过程中有两次避让行为:第一次是为避让白色小轿车,第二次则是为避让两名女孩所骑的电动车,随后老人摔倒。

  陈律师认为事故的处理认定应基于两个原则:

  一是危险原则。陈律师分析,第一次避让中,白色轿车与老人并无接触,且老人已完成避让并恢复正常骑行。第二次避让则是因为两名女孩所骑电动车从十字路口出现,挡住了老人的前行方向,老人若不左转避让便会发生碰撞。因此,造成危险的直接原因并非第一次避让,而是第二次避让。骑电动车的女孩与老人因避让而摔倒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,是危险产生的直接原因之一。当然,老人在此次险情中操作不当、避让失误是事故的主要原因。

  二是路权原则。车辆与行人靠右通行是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基本原则。女孩骑电动车未靠道路右侧行驶,是引发事故的原因之一。基于路权原则,骑电动车的女孩在事发时负有三大义务:

  观察义务:在进入十字路口时,应充分观察左右路况,确认安全后方可通行;

  减速义务:从视频看,女孩通过路口时未明显减速,这也是事故成因之一;

  让行义务:根据“转弯让直行”的通行规则,当时骑电动车的女孩正在左转弯,而老人骑自行车为直行,因此女孩应让老人先行。

  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》及相关实施条例中关于“转弯让直行”的条款主要如下:

  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》第五十一条 在没有方向指示信号灯的交叉路口,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、行人先行。

  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》第五十二条 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,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先行。

  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》第四十四条 机动车通过交叉路口,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、交通标志、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,应当减速慢行,并让行人和优先通行的车辆先行。

  陈律师认为,这些条款明确了在不同路况下,转弯车辆对直行车辆的让行义务,旨在保障路口通行安全和秩序。这些,都要求骑行电动车的小女孩有高度的注意义务。在这起事故中,骑电动车的女孩因未遵守路权规定及相关安全义务,其行为与事故的发生存在因果关系。

  媒体评论:依法定责避免“扶不扶”争议

  新京报评论员认为,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》规定,驾驶电动自行车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必须年满16周岁。照此规定,这两名初中生如果未满16周岁骑电动车,是违反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。但两名女孩交通违法行为与老人摔倒间究竟有无关系呢,既然初中生家长不接受责任认定,可能还需法院作出专业判断。

  如果确认二者之间存在关系,那么,依法认定责任,也是对初中生的法治教育。虽然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对骑自行车、驾驶电动自行车,都有明确的年龄限制,但是,还是有一些家长(监护人)不知道有这样的法律规定,还让没有达到法定年龄的孩子骑车上路,这是有严重安全隐患的,也没有尽到监护人的监护责任。

  此事,由于有监控视频,认定责任应并不难。法院自会根据交警的事故认定报告,对事实进行调查、审理,依法判决。

  多年前,路人做好事被讹的事件一再发生,引发全社会“扶不扶”的争论,严重影响了社会风气。如果这两名初中生就是在做好事,却被认定要承担次要责任,甚至被索赔,显然是对她们的反教育,也会导致社会的冷漠。

来源:南方+综合都市现场、新京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