【本文由“长耳怪”推荐,来自《“旅客买票占座放零食”是否合规?专家解读争议》评论区,标题为小编添加】
这个铁路部门的解释是不对的,1、《民法典》815条规定只规定按什么方式乘座,没有规定不按规定方式乘座怎么办。816条规定乘客不来,可办理退票和变更手续,但也没说乘客不来的情形,也没有说这样火车就不承担运输义务。2、《铁路旅客运输规程》28条规定的是霸座,本事件中没有霸座,是合规取得的座位。而且从铁路实务来看,不乘座不能退,只能改票,但没讲不改票的怎么办。3、《铁路法》4、5、6条规定,铁路运输合同,是旅客乘座和出站间期间合同履约期间,也没有说买票后没来,怎么处理。综上所述,中国现有法律和法规,没有规定上车座位处置权不归购票者,也没有说买票人不座位,处置权属于乘务员。那么,旅客购票后由于自身原因未检票乘车,视为该旅客不行使席位使用权利的依据在哪里?乘务员凭什么就有处置权了?瞎解释的吗?4、按照《立法法》91条规定,部门规章不得设立减损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或增加其义务的规范,也不得增加本部门权利,或减少本部门义务。那给乘务员处置权,就是法外增加了法定权利,这是不对的。所以,在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完善之前,这两个小女孩的行为就没有错,而当时那个乘务员的做法也没有错,而那个发视频上网络制造舆论的人,才是别有用心的人!当然,理不辩不明,法不释不透,社会治理高质量,不是嘴上说说的,底线是学会法、理解法、用好法,上线是讲通理、说透情、解民心。不要把网络一小群人的想法,就当成全民的意见,然后修改管理规则,这是最可怕的情况!西方就擅长用这一套,乘着大多数国民不关注、不重视,制定各种花样百出的法律和规则,最终把大多数人给坑了!我们要避免这一切的发生!
理、法、情三者的关系应该是怎样的?请记住:理>法>情,即天理>法律>人情。
天理即包含朴素正义观的道德观,它是我国在长期历史中形成的对于道德良知的社会共识。我国历来有“有理走遍天下,无理寸步难行”、“帮理不帮亲”、“伤天害理”、“天理不容”等等这样的说法。理,塑造了我们社会的公序良俗。因此,法律中不合天理的条款应当予以修改。
法律是由人制定的,是人就有对社会认识的主观局限,因此法律就有可能落后于社会实践。因此不能认为法律的规定就是一定合理的,是不容置疑的,这不是科学的、实事求是的态度。法律落后于实践怎么办?那就要修法,使其完善,使其合于理。有的人说什么法是“终结者”,无疑跟“历史终结论”一样可笑。
人民群众对社会事件进行评判,其标准是什么?首先就是从理的角度出发,看其是合于理还是不合于理。这无疑是自然而正确的立场。如果在群众的讨论中,发现现行的法律规定不合理,那就成了推动法律修改的动力,成为法治完善的重要一环。
近年来,大法党鼓噪的一个观点就是“法无禁止皆可为”,这句话经不住深思,因为这句话从根子上就不对。一件事,法律没有禁止,但有违道德,难道可为吗?实际上,在大法党的操弄下,“法无禁止皆可为” 实质上是成为了“法无禁止皆可胡作非为”,这不值得深思吗?
有的人认为遇事首先应该谈法律,其次再讲道德。恕我直言,他们把法律看得太高了。法律是人制定的,是人就有主观认识的局限性,法律就有可能落后于实践而不合理,甚至有些bug就是人为植入的(想想大法党的种种操作,很多都违背人民群众朴素的道德观),因此法律不符合道德观和公序良俗的可能性是完全存在的。道德的范围要比法律广得多,如果凡事都先讲法律,那就必然会导向人们在法律中寻找自利的空间,逐渐忽视道德的评判,最终必会导致社会道德的滑坡。
法律和道德都有规范社会行为和秩序的作用,但二者适用范围不同。道德存在于人心,是社会行为和秩序的价值基石,好比给人的内心安了一个围栏;而法律是社会秩序的强制规范,好比在人的身外安了一个围栏。举个例子,早些年,我国的法制还不完善时,我们可能会看到这样的新闻:某西方国家的老外原来在其国内挺规矩的,来到中国后却做出一些不道德、出格的事来,原因就在于其道德感较差,内心的道德围栏较弱,原来在其国内靠法律这个身外围栏来强制规范,一旦出了国,没有身外围栏的强制约束,往往内心的恶容易冲出内外两道围栏现出形来。反之,如果我们国人平时道德建设很强,那么内心的道德围栏就会很坚固,即便出去到了一些法制不完善的国家,我们内心的道德自律也会使得我们始终如一,不会做出不道德、出格的事来。
从以上可以看出法律和道德的关系,所以,法律必须以道德为指引方能为良法,良法可以看作是将道德中具有可操作性的部分做成的强制规范。一个好的国家治理体系中,道德可以看作是大圈,法律是大圈里的小圈。如果法律这个小圈不完全在道德这个大圈之内,即有部分突破了道德这个大圈,那么突破的这部分就不是良法,而是恶法。
因此上升到国家治理的宏观层面,这对我们的启示就是: 治国,要以德治国和依法治国相统一,以德领法,以法促德。否则的话,单单只强调依法治国必然会导致社会道德水平的滑坡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