【文/南极土著】
“对等关税”被美国最高法院否掉,三个自由派大法官加上保守派的首席大法官罗伯茨、戈萨奇和巴雷特都认为,《国际紧急经济权力法》(IEEPA)不管怎么解释都不能得出授权总统征收关税的权力这一结论。
美国最高法院裁定特朗普政府大规模关税政策违法 NPR报道截图
图截自美国最高法院官网
在特朗普宣布对等关税几天后,我写了《美国国内制约特朗普关税政策的力量》一文,5月28日美国国际贸易法院裁定对等关税无效后,我又写了《特朗普关税政策的司法博弈》,并初步探讨了对等关税如被最高法院推翻,白宫可以征收关税的其他替代法律工具。对11月5日的庭审,我也做了跟进:《听完美国最高法院“对等关税”庭审的感受》。
最高法院今天的裁决,正式给IEEPA为基础的关税判了死刑。但IEEPA之外已经存在的关税,比如汽车、钢铁、铝、木材这类行业关税,以及232、301体系下的关税,由于不在这次诉讼争议范围内,所以不会受最高法院裁决影响,还是照常有效。
但这一纸裁决的确像白宫反复警告的,对美国正在进行的贸易谈判带来很大干扰。欧盟说我们得认真研究研究这个裁决再跟美国谈。巴西副总统说这个裁决太重要了,我们会密切关注。
中美贸易休战,剩下的10%对华“芬太尼关税”,原计划暂停一年的24%对等关税,也暂时都不存在了。那吉隆坡会谈的成果,是不是要重新再聊聊了?
这个时候稳定人心最重要。果然,法院发布裁决后,特朗普很快就召开发布会,宣布将立即采取新行动,对全球商品征收10%的关税,并启动新的贸易调查。
BBC报道截图
特朗普表示,他将改用其他法律授权,并明确点到了1974年《贸易法》第122条(允许总统在“国际收支”问题背景下征收最高15%、期限不超过150天的关税)。此外,他还承诺根据1974年《贸易法》第301条启动多项新的调查。第301条赋予总统在应对不公平贸易行为时征收关税的广泛权力。其他他提到的法律依据还包括1962 年《贸易扩展法》第 232 条、1974 年《贸易法》第 201条以及1930 年《关税法》第 338 条。
特朗普说,为了对其他国家征收“公平关税”或设定关税期限,需要进行一系列调查,预计“大约5个月时间”。不过这项10%的全面关税应当会在3天内生效,而新的调查将通过当晚发布的行政令正式启动。
他还表示,最高法院的裁决可能无意中扩大了他的权力,使他在对待那些“没有公平对待美国”的国家时,拥有更明确和更强大的监管贸易与征收关税的能力。新一轮关税的实施流程会稍微复杂一些,但最终结果会让美国获得更多收入。
上月,美国贸易代表格里尔接受《经济学人》采访曾经讲过,如果最高法院推翻了对等关税,政府会搭一个替代体系,把现有的关税版图原样保留下来,目标是尽量保持政策延续性。他还强调,这种“延续性”不只针对关税本身,也针对贸易协议。
在对等关税裁决发布后,财政部长贝森特对媒体表示:财政部的估算显示,如果使用1974年《贸易法》第122条的授权,再加上加强版的232和第301关税,将使2026年的关税收入几乎保持不变。贝森特还呼吁所有国家遵守协议,继续和美国开展贸易谈判。
比换法律依据更麻烦的,是退款问题。
即便特朗普政府随后依据其他法律重新加征关税,是不是就意味着之前已经征收的那部分对等关税的钱自动合法、不需要退还了?
答案可能是否定的。从法理上来说,一码归一码,如果某一时期的关税被判定当时没有授权,那么那段时间的征收就是不合法的,后来换用232条、301条或122条等法源重新征税,并不能追溯性地补正过去的非法征收行为。
理论上国会可以通过立法追认过去的征收行为,使其具有溯及效力,但从国会目前的情况看,很难。别忘了,上周国会众议院还在推动否决基于IEEPA对加拿大征收的关税。
如果退还关税成了一个必须的动作,情况就比较麻烦。在联邦预算会计里,这部分退的钱通常算“收入退款”,也就是直接从总收入里扣掉,会推高当年赤字。正如卡瓦诺大法官在反对意见里指出的,政府可能需要向进口商退还数十亿美元的关税,这将给财政部带来巨大压力。
美国财政部大楼 资料图:新华社
关于该问题,其实去年11月5日庭审的时候,法官不是没有考虑过。阿利托大法官和巴雷特大法官都问过。比如,巴雷特大法官当时问几名私人原告的代理律师Neal Katyal:假设你方胜诉了,到时候怎么退款,我感觉会乱成一锅粥。
Katyal说,确实,过去最高法院没遇到过几十亿、上百亿规模的退款问题。但就我们这个案子而言,情况很简单,法院如果认定关税违法,政府就必须把多收的钱退还给我的五个当事客户。这一点在法律上没什么可质疑的。至于其他企业怎么办,那是另外一个层面的问题。我们目前还没有打算走集体诉讼的路线。对其他进口商来说,更可能的路径是按照《美国法典》第19编第1514条走行政程序,也就是先向海关提出异议,再根据结果决定是否诉讼。
Katyal也承认,操作起来会非常复杂。历史上类似的案件确实拖了很久。比如当年的“港口维护税”案(美国鞋业公司案),法院判税违法之后,后续的退款程序耗时多年,涉及大量索赔和各种衡平救济。但复杂和耗时本身,并不是法院拒绝作出违法裁决的理由。
Katyal还提到1990年的麦克森案(McKesson)。那个案子里,最高法院明确说过,即便裁决可能带来严重的经济冲击,也不能因此就认可一项违法的征收。可能导致财政混乱,不是纵容违法继续存在的正当理由。当然,法院在处理后果时也有工具。比如在“北方管道案”中,最高法院曾暂缓执行判决,给国会时间通过立法补救。本案也可能出现类似情况,由国会出台特别方案。
另外,他提到“约翰·Q·哈蒙斯案”(Office of the U.S. Trustee v. John Q. Hammons Fall 2006, LLC)的规则,意思是法院在某些情况下可以限制判决的适用范围,比如只对未来适用,不完全溯及既往。也就是说,法院不是只有全退或全不退两个极端选项,可以在救济方式上做出技术性安排。